服務條款

最後更新:2026-08-13

暫行版本

本文件為暫行版本,尚未經法律專業審閱,實際條文可能調整。修訂後我們會更新本頁並標示新的更新日期。

本條款的對象是診所與牙技所這個組織,而非個別使用者。使用 ProcX 服務即表示客戶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。

第一條 立約當事人與定義

本條款由普凱斯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60436518,登記地址: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 112 號 1 樓,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與使用 ProcX 服務之機構(以下稱「客戶」)訂立。

名詞定義
本服務ProcX Clinic、ProcX Lab 行動應用程式及 ProcX 網頁版
客戶註冊使用本服務之牙醫診所或牙體技術所
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客戶為意思表示之人,認定方式見第三條
使用者客戶所屬、經客戶授權使用本服務之個人
客戶資料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本服務輸入、上傳或產生之資料,含患者資料
患者資料客戶輸入之患者個人資料及其治療相關資訊
營業資訊客戶之報價、單價、急件加價、成本、合作對象名單、合作條件等具商業價值之資訊
技工單牙醫師開具、載明假牙設計方案、材料與色澤要求之書面文件

第二條 服務內容與服務性質

(一)服務內容

本服務提供牙醫診所與牙體技術所之間的數位技工單填寫、傳遞、進度追蹤與紀錄保管工具,包含:

  • 療程與訂單建立、製作項目與相關欄位填寫
  • 訂單狀態流程與進度同步
  • 訂單討論區與客服支援
  • 紙本訂單的數位化建檔(供尚未使用本服務之合作對象)
  • 業務紀錄之保存與查詢

(二)本公司不提供專業意見

本公司為資訊服務提供者,非醫療機構、非牙體技術所,亦非醫事人員。

本公司:

  1. 不提供任何醫療、牙醫、牙體技術、診斷、治療或處方之建議或意見。
  2. 不審查客戶所輸入之技工單內容、設計方案、材料選擇、色澤要求或任何專業判斷之正確性與適當性。
  3. 不介入客戶與其交易對象之間的專業判斷、報價、履約或爭議。

本服務所呈現之欄位、選項、範本與流程僅為資料輸入之輔助工具,不構成任何專業建議。所有專業判斷由具備法定資格之醫事人員或牙體技術人員自行負責。

(三)本公司不介入交易關係

客戶與其交易對象間的委託製作、報價、付款、交期與品質爭議,由當事人自行處理,本公司不為任何一方之代理人、保證人或仲裁者。

第三條 帳號、組織與授權代表

(一)組織建立

  • 牙體技術所由具「負責人」角色之使用者建立。
  • 牙醫診所由具「醫師」角色之使用者建立。

(二)授權代表的認定

  • 牙體技術所:具「負責人」角色之使用者。
  • 牙醫診所:同時具備「醫師」角色與「主管」職位之使用者。若該診所無人具備「主管」職位,以建立該診所之醫師為授權代表。

客戶應於啟用服務時指定至少一名授權代表,並於異動時通知本公司。授權代表為本公司受理下列事項之唯一對口:資料匯出請求、服務終止、封存服務之申請與終止。

(三)使用者管理

客戶應自行管理成員的加入、權限與移除,並就其使用者之行為負責。客戶應確保離職人員及時被移除。

第四條 專業資格與身分之查核責任

(一)本公司不驗證專業資格

本服務於註冊時,不查驗使用者之醫師證書、牙體技術師證書、執業執照或任何專業資格證明。使用者於首次登入時自行選擇身分別(如醫師、助理、牙體技術所負責人、技師等),該選擇未經本公司查證。

客戶明確理解此一設計,並同意本公司不因未查驗專業資格而負責。

(二)身分查核責任在客戶

本服務的實際把關點為組織的加入審核:使用者須經該組織之管理者核准,方能加入組織並存取該組織之資料。

因此客戶承諾:

  1. 於核准任何人加入組織前,自行查證其真實身分與專業資格,並確認其職務與所授予之角色、權限相符。
  2. 其所屬使用者中,凡執行依法須具備專業資格之業務者(例如開具技工單之牙醫師、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之牙體技術師),均具備合法且有效之資格與執業登記。
  3. 不核准、不協助、不放任任何冒用他人身分或偽稱專業資格之人使用本服務。
  4. 於得知有冒用情事時,立即移除該使用者並通知本公司。

(三)冒用之處理

本公司知悉或合理懷疑有冒用身分、偽稱專業資格或未經授權存取之情事時,得:

  1. 立即暫停相關帳號或組織之存取權限;
  2. 通知受影響之客戶與其交易對象;
  3. 保全相關存取紀錄;
  4. 依法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
因冒用所生之損害,由冒用者及未盡查核義務之客戶負責。

(四)匯出請求之身分驗證

依第七條提出之資料匯出請求,本公司將驗證請求人是否為該客戶之授權代表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合理之證明文件,並得於無法確認身分時拒絕辦理。相關內部驗證程序由本公司另訂。

第五條 客戶的保證與義務

客戶保證並承諾:

  1. 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患者之合法同意,得將患者資料輸入本服務並提供予交易對象。患者資料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特種個人資料,客戶應確保已取得患者之書面同意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。
  2. 所輸入之資料正確、完整,且有權提供。
  3. 依其適用之法令保存業務紀錄,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免除其法定義務。
  4. 履行第四條之身分與資格查核義務。
  5. 不將本服務用於違法目的,不上傳惡意程式,不規避權限機制,不以自動化方式大量擷取資料。
  6. 妥善保管帳號憑證,不與他人共用帳號。

第六條 資料所有權、保密義務與使用限制

(一)資料所有權

客戶資料屬於客戶。 本公司僅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處理客戶資料。

(二)本公司對客戶營業資訊之保密義務

本公司於提供服務過程中,可能接觸客戶之營業資訊,包含但不限於單價、急件加價說明、報價條件、合作對象名單與往來數量。

本公司承諾:

  1. 不向任何第三人揭露客戶之營業資訊(依法令或司法程序要求者除外)。
  2. 不向客戶之競爭同業揭露,亦不作為招攬其他客戶之素材。
  3. 不將客戶營業資訊用於本公司自身或關係企業之商業決策,使其取得與客戶競爭之優勢。
  4. 不製作、發布可回推特定客戶營業資訊之統計或報告。如發布產業統計,須經去識別化且無法回推至個別客戶。
  5. 使接觸該等資訊之受僱人負保密義務,該義務於離職後持續有效。

本公司並於系統層面限制營業資訊之流通範圍。

(三)客戶之間的資訊隔離

本服務依組織與合作關係限制資料可見範圍。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權限機制,探取其他客戶之營業資訊或患者資料。

(四)本公司不為之行為

本公司明確承諾不為下列行為:

  • 將患者資料或客戶資料販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第三人(依法令或司法程序要求者除外)
  • 將患者資料用於學術研究、市場分析或商業統計
  • 將患者資料用於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模型之訓練

本公司不以患者資料、客戶營業資訊或客戶業務資料作為任何行銷或廣告投放之依據。

第七條 法定紀錄之保存、匯出與終止後處置

(一)本服務作為法定紀錄載體之性質

依主管機關函釋,牙醫師開具之技工單屬醫療法第 67 條第 2 項之病歷;牙體技術所依牙體技術師法第 26 條應就其業務紀錄連同該書面文件妥為保管,至少保存七年。

客戶理解並同意:使用本服務不代表客戶已完成其法定保存義務,客戶仍應依其適用法令自行確認保存之完整性。就未成年患者,醫療法第 70 條要求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,客戶應自行評估是否需另行留存。

(二)資料匯出

本服務不提供自助匯出功能。客戶如需取得資料副本,應由授權代表向本公司提出申請,本公司於依第四條第四項驗證身分後協助匯出。

項目內容
受理窗口nick114131@gmail.com
處理時限自完成身分驗證之日起 14 個工作日內
費用暫不收取工本費;未來如需收取,將於收費前公告
匯出範圍訂單、療程、技工單內容及其相關影像;實際範圍與檔案格式於受理時與客戶確認
交付方式以限時有效之下載連結提供,不以電子郵件附件寄送

(三)服務終止後之處置

  1. 服務終止後,本公司免費保留客戶資料 30 日,供客戶申請匯出。
  2. 30 日期滿前,客戶得申請付費封存服務,封存期間最長 10 年。封存期間資料為唯讀,客戶得隨時申請取回。
  3. 未申請封存且未完成匯出者,本公司將於 30 日期滿後刪除客戶資料。
  4. 本公司將於終止生效前及 30 日期限屆滿前 7 日主動通知客戶。
客戶應注意: 若客戶未申請封存亦未自行留存,資料刪除後將無法回復,客戶可能因此無法履行法定保存義務。

第八條 費用

本服務目前免費提供。

本公司得於未來就部分服務項目收取費用。費用調整或新增收費項目時,本公司將於生效前 30 日通知客戶;客戶不接受者,得於生效前終止服務,並依第七條取回資料。

第九條 服務可用性與變更

本公司致力維持服務穩定,但不保證服務不中斷。計畫性維護將事先公告;緊急維護得不經預告。

本公司得新增、修改或移除功能。移除重要功能前將事先通知。

第十條 終止

  • 客戶終止:客戶得隨時經授權代表通知終止服務。
  • 本公司終止:客戶重大違反本條款且經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,本公司得終止服務。客戶有第四條之冒用情事且情節重大者,本公司得逕行終止。終止後仍適用第七條之資料處置規定。

第十一條 免責與責任限制

本服務按「現狀」提供。在法令允許的最大範圍內:

  • 本公司不對客戶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之間接損失、營業損失或資料損失負責。
  • 本公司不對客戶或其使用者之專業判斷、技工單內容、製作結果或醫療結果負責。
  • 本公司不對因客戶未盡第四條查核義務所生之損害負責。
  •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總額,以客戶於請求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實際支付之服務費用為上限;服務免費期間則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。
  • 本條不排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,亦不排除法律強制規定之責任。

第十二條 準據法與管轄
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所生爭議,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第十三條 條款變更

本條款修訂時,本公司將於服務內公告並通知客戶,並於生效前 30 日預告。客戶不同意修訂內容者,得於生效前終止服務,並依第七條取回資料;於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,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。

第十四條 患者資料之處理

客戶委託本公司處理患者資料之細節,另訂《資料處理附錄》,於簽約時提供;客戶亦得來信 nick114131@gmail.com 索取。該附錄與本條款牴觸時,就患者資料之處理,以該附錄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