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款的對象是診所與牙技所這個組織,而非個別使用者。使用 ProcX 服務即表示客戶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。
第一條 立約當事人與定義
本條款由普凱斯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60436518,登記地址: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 112 號 1 樓,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與使用 ProcX 服務之機構(以下稱「客戶」)訂立。
| 名詞 | 定義 |
|---|---|
| 本服務 | ProcX Clinic、ProcX Lab 行動應用程式及 ProcX 網頁版 |
| 客戶 | 註冊使用本服務之牙醫診所或牙體技術所 |
| 授權代表 | 有權代表客戶為意思表示之人,認定方式見第三條 |
| 使用者 | 客戶所屬、經客戶授權使用本服務之個人 |
| 客戶資料 | 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本服務輸入、上傳或產生之資料,含患者資料 |
| 患者資料 | 客戶輸入之患者個人資料及其治療相關資訊 |
| 營業資訊 | 客戶之報價、單價、急件加價、成本、合作對象名單、合作條件等具商業價值之資訊 |
| 技工單 | 牙醫師開具、載明假牙設計方案、材料與色澤要求之書面文件 |
第二條 服務內容與服務性質
(一)服務內容
本服務提供牙醫診所與牙體技術所之間的數位技工單填寫、傳遞、進度追蹤與紀錄保管工具,包含:
- 療程與訂單建立、製作項目與相關欄位填寫
- 訂單狀態流程與進度同步
- 訂單討論區與客服支援
- 紙本訂單的數位化建檔(供尚未使用本服務之合作對象)
- 業務紀錄之保存與查詢
(二)本公司不提供專業意見
本公司:
- 不提供任何醫療、牙醫、牙體技術、診斷、治療或處方之建議或意見。
- 不審查客戶所輸入之技工單內容、設計方案、材料選擇、色澤要求或任何專業判斷之正確性與適當性。
- 不介入客戶與其交易對象之間的專業判斷、報價、履約或爭議。
本服務所呈現之欄位、選項、範本與流程僅為資料輸入之輔助工具,不構成任何專業建議。所有專業判斷由具備法定資格之醫事人員或牙體技術人員自行負責。
(三)本公司不介入交易關係
客戶與其交易對象間的委託製作、報價、付款、交期與品質爭議,由當事人自行處理,本公司不為任何一方之代理人、保證人或仲裁者。
第三條 帳號、組織與授權代表
(一)組織建立
- 牙體技術所由具「負責人」角色之使用者建立。
- 牙醫診所由具「醫師」角色之使用者建立。
(二)授權代表的認定
- 牙體技術所:具「負責人」角色之使用者。
- 牙醫診所:同時具備「醫師」角色與「主管」職位之使用者。若該診所無人具備「主管」職位,以建立該診所之醫師為授權代表。
客戶應於啟用服務時指定至少一名授權代表,並於異動時通知本公司。授權代表為本公司受理下列事項之唯一對口:資料匯出請求、服務終止、封存服務之申請與終止。
(三)使用者管理
客戶應自行管理成員的加入、權限與移除,並就其使用者之行為負責。客戶應確保離職人員及時被移除。
第四條 專業資格與身分之查核責任
(一)本公司不驗證專業資格
本服務於註冊時,不查驗使用者之醫師證書、牙體技術師證書、執業執照或任何專業資格證明。使用者於首次登入時自行選擇身分別(如醫師、助理、牙體技術所負責人、技師等),該選擇未經本公司查證。
(二)身分查核責任在客戶
本服務的實際把關點為組織的加入審核:使用者須經該組織之管理者核准,方能加入組織並存取該組織之資料。
因此客戶承諾:
- 於核准任何人加入組織前,自行查證其真實身分與專業資格,並確認其職務與所授予之角色、權限相符。
- 其所屬使用者中,凡執行依法須具備專業資格之業務者(例如開具技工單之牙醫師、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之牙體技術師),均具備合法且有效之資格與執業登記。
- 不核准、不協助、不放任任何冒用他人身分或偽稱專業資格之人使用本服務。
- 於得知有冒用情事時,立即移除該使用者並通知本公司。
(三)冒用之處理
本公司知悉或合理懷疑有冒用身分、偽稱專業資格或未經授權存取之情事時,得:
- 立即暫停相關帳號或組織之存取權限;
- 通知受影響之客戶與其交易對象;
- 保全相關存取紀錄;
- 依法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因冒用所生之損害,由冒用者及未盡查核義務之客戶負責。
(四)匯出請求之身分驗證
依第七條提出之資料匯出請求,本公司將驗證請求人是否為該客戶之授權代表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合理之證明文件,並得於無法確認身分時拒絕辦理。相關內部驗證程序由本公司另訂。
第五條 客戶的保證與義務
客戶保證並承諾:
- 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患者之合法同意,得將患者資料輸入本服務並提供予交易對象。患者資料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特種個人資料,客戶應確保已取得患者之書面同意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。
- 所輸入之資料正確、完整,且有權提供。
- 依其適用之法令保存業務紀錄,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免除其法定義務。
- 履行第四條之身分與資格查核義務。
- 不將本服務用於違法目的,不上傳惡意程式,不規避權限機制,不以自動化方式大量擷取資料。
- 妥善保管帳號憑證,不與他人共用帳號。
第六條 資料所有權、保密義務與使用限制
(一)資料所有權
客戶資料屬於客戶。 本公司僅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處理客戶資料。
(二)本公司對客戶營業資訊之保密義務
本公司於提供服務過程中,可能接觸客戶之營業資訊,包含但不限於單價、急件加價說明、報價條件、合作對象名單與往來數量。
本公司承諾:
- 不向任何第三人揭露客戶之營業資訊(依法令或司法程序要求者除外)。
- 不向客戶之競爭同業揭露,亦不作為招攬其他客戶之素材。
- 不將客戶營業資訊用於本公司自身或關係企業之商業決策,使其取得與客戶競爭之優勢。
- 不製作、發布可回推特定客戶營業資訊之統計或報告。如發布產業統計,須經去識別化且無法回推至個別客戶。
- 使接觸該等資訊之受僱人負保密義務,該義務於離職後持續有效。
本公司並於系統層面限制營業資訊之流通範圍。
(三)客戶之間的資訊隔離
本服務依組織與合作關係限制資料可見範圍。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權限機制,探取其他客戶之營業資訊或患者資料。
(四)本公司不為之行為
本公司明確承諾不為下列行為:
- 將患者資料或客戶資料販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第三人(依法令或司法程序要求者除外)
- 將患者資料用於學術研究、市場分析或商業統計
- 將患者資料用於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模型之訓練
本公司不以患者資料、客戶營業資訊或客戶業務資料作為任何行銷或廣告投放之依據。
第七條 法定紀錄之保存、匯出與終止後處置
(一)本服務作為法定紀錄載體之性質
依主管機關函釋,牙醫師開具之技工單屬醫療法第 67 條第 2 項之病歷;牙體技術所依牙體技術師法第 26 條應就其業務紀錄連同該書面文件妥為保管,至少保存七年。
(二)資料匯出
本服務不提供自助匯出功能。客戶如需取得資料副本,應由授權代表向本公司提出申請,本公司於依第四條第四項驗證身分後協助匯出。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受理窗口 | nick114131@gmail.com |
| 處理時限 | 自完成身分驗證之日起 14 個工作日內 |
| 費用 | 暫不收取工本費;未來如需收取,將於收費前公告 |
| 匯出範圍 | 訂單、療程、技工單內容及其相關影像;實際範圍與檔案格式於受理時與客戶確認 |
| 交付方式 | 以限時有效之下載連結提供,不以電子郵件附件寄送 |
(三)服務終止後之處置
- 服務終止後,本公司免費保留客戶資料 30 日,供客戶申請匯出。
- 30 日期滿前,客戶得申請付費封存服務,封存期間最長 10 年。封存期間資料為唯讀,客戶得隨時申請取回。
- 未申請封存且未完成匯出者,本公司將於 30 日期滿後刪除客戶資料。
- 本公司將於終止生效前及 30 日期限屆滿前 7 日主動通知客戶。
第八條 費用
本服務目前免費提供。
本公司得於未來就部分服務項目收取費用。費用調整或新增收費項目時,本公司將於生效前 30 日通知客戶;客戶不接受者,得於生效前終止服務,並依第七條取回資料。
第九條 服務可用性與變更
本公司致力維持服務穩定,但不保證服務不中斷。計畫性維護將事先公告;緊急維護得不經預告。
本公司得新增、修改或移除功能。移除重要功能前將事先通知。
第十條 終止
- 客戶終止:客戶得隨時經授權代表通知終止服務。
- 本公司終止:客戶重大違反本條款且經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,本公司得終止服務。客戶有第四條之冒用情事且情節重大者,本公司得逕行終止。終止後仍適用第七條之資料處置規定。
第十一條 免責與責任限制
本服務按「現狀」提供。在法令允許的最大範圍內:
- 本公司不對客戶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之間接損失、營業損失或資料損失負責。
- 本公司不對客戶或其使用者之專業判斷、技工單內容、製作結果或醫療結果負責。
- 本公司不對因客戶未盡第四條查核義務所生之損害負責。
-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總額,以客戶於請求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實際支付之服務費用為上限;服務免費期間則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。
- 本條不排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,亦不排除法律強制規定之責任。
第十二條 準據法與管轄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所生爭議,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三條 條款變更
本條款修訂時,本公司將於服務內公告並通知客戶,並於生效前 30 日預告。客戶不同意修訂內容者,得於生效前終止服務,並依第七條取回資料;於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,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。
第十四條 患者資料之處理
客戶委託本公司處理患者資料之細節,另訂《資料處理附錄》,於簽約時提供;客戶亦得來信 nick114131@gmail.com 索取。該附錄與本條款牴觸時,就患者資料之處理,以該附錄為準。